一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概况
2003年6月20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同时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这标志着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而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社会救助制度得以确立。[1]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和监督”。救助站作为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从上述政策文本的分析,可以发现“救助管理办法”的绝大部分内容的论述对象都是救助站,主体内容每一条基本上都包含了“救助站”。
在实践中,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常规化主体其实就是救助站。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1770个,床位9.0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76.6万人次,其中在站救助228.1万人次,不在站救助48.5万人次;[4]2013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1891个,床位9.7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348.5万人次,其中在站救助296.2万人次,不在站救助52.3万人次。[5]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1949个,床位9.9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351.7万人次,其中在站救助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