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如火如荼地开展了十余年,筚路蓝缕的先驱们亦一步步探索着更为有效而完备的非遗保护模式。近年来,基于非遗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保护工作已经逐渐探索出从单一的保护模式向整体性保护模式转变的方向。“所谓‘整体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都要全面保护;二是对特定区域进行整体性保护。”[1]整体性原则既注重对非遗本体的完整保护,亦强调对与之相关联的外在环境的保护。宋俊华亦将之解读为“系统原则”,所谓“系统原则”就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坚持系统论,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既要保护本体,又要保护本体之间的联系,还要保护环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生态系统得以修复并可持续发展”[2]。整体性保护的优越性在于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生态场”,使处于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能自生循环发展。
近年来,非遗的区域整体性保护方式以其在学理上的极大优越性渐而取代单一项目的保护模式,在一些拥有独特文化的地区相继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非遗整体性保护的一种重要模式,是我国在非遗保护实践中关于整体性保护模式的一大创举。这一保护模式主要以“文化生态理论”为理论依据,“文化生态”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文化进化论学者斯图尔特提出,其研究重点是“由于适应环境所导致的文化变迁”,[3]而后这一概念又发展出另一层含义,即“把文化类比为生态一样的整体,虽然也顾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