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一)文化产业内涵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20世纪初。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dustry,可以译为文化工业,也可以译为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人们对文化产业的本质把握不一,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看文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法兰克福学派代表阿多诺和霍克海默于1947年在他们联合撰写的文章《启蒙的辩证法》中首次使用“文化产业”一词,之后对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研究甚多。英国贾斯廷·奥康纳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它们的文化价值。美国学者斯科特认为文化产业是指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和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澳大利亚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日本学者日下公人认为文化产业的目的就是创造一种文化符号,然后销售这种文化和文化符号。中国文化产业总报告课题组认为,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叶朗认为,文化产业是由市场化的行为主体实施的,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而提供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大规模商业活动的集合。
可见不同学者对文化产业的定义众说纷纭,但都表达了文化产业的一些核心内涵,如文化产业的内容要素、商业价值、产业属性等。国际上对文化产业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