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法规形式保障社会事业发展,是近代以来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公共图书馆立法亦是如此。自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在波士顿市建立公共图书馆法案和1850年英国议会通过《公共图书馆法》这一世界首部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以来,公共图书馆立法日益受到许多国家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世界已有八十多个国家相继颁布了二百余部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1]。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目前仍然处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阶段,何时出台不得而知。但我国地方性公共图书馆立法建设却走在国家前面,许多地方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一 深圳及其他地方图书馆立法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我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区)通过了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4个。具体列表如表1、表2。
表1 公共图书馆地方规章制定概况
表2 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规制定概况
在法律保障下,经过近30年发展,无论是国家还是深圳市,图书馆事业均得到了长足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78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数量仅为1256个[2],而截至2014年,我国公共图书馆已达3110个[3]。深圳情况更是喜人,根据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图书馆之城”建设报告》统计:截至2014年底,深圳市共拥有各级公共图书馆(室)625个,其中市级图书馆3个,区级图书馆8个,街道及以下基层图书馆(室)614个,城市街区24小时自助图书馆220台;馆舍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