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概述
“数字内容产业”概念源自1995年在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提出的“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这一概念,代表了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各地掀起的以计算机信息技术普及为发展背景下诞生的数字化产业体系,并随着21世纪知识经济的崛起,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融合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媒介产业等多个产业领域在内的交叉融合型产业生态体系。
我国最早于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数字内容产业”概念,并在2009年7月国务院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进一步提出:“在明确数字内容产业的具体内涵和界定范围的基础上,迅速将其从其他相关产业中分离出来,摸清该产业当前发展现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产业鼓励和扶持政策,用最短的时间实现国家文化产业的振兴与发展目标,最大限度地贯彻和发挥《规划》的战略意图。”[1]随后,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快速普及的近十六年里,我国数字内容产业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释放出不容小觑的经济活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从国家层面到各地方政府都持续加大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关注力度和扶持力度,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繁荣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发展环境。据统计,2006~2015年,我国各级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和工信部等产业主管部门共颁布针对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文件76件。其中,党中央、国务院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