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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舍弱智人士按年龄划分的统计数字

所属图书: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

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香港残障群体概况

本章界定了残障群体的标准,并通过对香港残障群体的构成进行分析,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了香港残障群体的整体概况。

第一节 残障群体的界定

《残疾人权利宣言》中指出:“残疾人”是指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心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认为,残疾人不是一个单一性质的群体,包括精神病者、智力迟钝者、视觉、听觉和语言方面受损者、行动能力受限者和“内科残疾”者等。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对“残疾”有一个更加明确的判定,都根据本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残疾人评定标准”。这些标准对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在内的各类残疾人的分级和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也进一步方便了对于各项针对残疾人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在香港,残疾人也称残障人士,但更通常的称法则是“弱能人士”,与残疾人有关的福利工作被称为“康复工作”。香港的残疾人定义是指发生了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以下的情况:(1)身体活动能力受限制;(2)视觉有困难;(3)听觉有困难;(4)言语能力有困难;(5)精神病;及(6)自闭症。香港之所以把残疾人称为“弱能人士”,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西方尤其是美国将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划分为“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的影响[1],其目的是要把他们和由结构性原因导致弱势地位的人群进行区别,突出造成他们弱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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