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迅速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不断增加,发生在劳动就业领域的纠纷也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共同发展路径,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都在急剧增长与扩大,与之相伴的劳动争议持续高发,这是有目共睹的。[1]
从最近二十几年各国的劳动争议发生的特点来看,主要为工会组建率逐年降低,第三产业的发展所引发的就业方式多样化,集体争议锐减,个别劳动争议呈多发态势。以日本为例,集体争议件数从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以后,就开始逐渐减少,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每年所发生的集体争议案件还不到高发期的1/3;但是,相对于集体争议案件的减少,个别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1991年,地方法院新受理的通常诉讼662件、临时处分(保全)392件,合计1054件。之后案件一直在增加,到2004年已增加到3168件(通常诉讼2519件、临时处分649件)。
美国的情况也如此。1999年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个别劳动争议案件数比1992年增加了46%,平均每年增加7%;不仅如此,1991年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案中个别劳动争议案件比1971年增加了460%,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10%。
为了应对这种新变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在探索如何重构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以适应集体劳动争议减少,个别劳动争议持续增多的新现实。在这方面,日本近年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相对比较成功的经验。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