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评价结果[1]
根据构建的符合港澳台在内的中国34个省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对2008~2009年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34个省级区域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和测算,表4-1列出了本评价期内各省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位和排位变化情况及其下属8个二级指标的评价结果。
4.1.1 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序分析
2008年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各省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处于上游区的依次是: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澳门特别行政区;排在中游区的依次为辽宁省、福建省、河北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黑龙江省、山西省、四川省、陕西省;处于下游区的依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吉林省、重庆市、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江西省、云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2009年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各省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处于上游区的依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浙江省、山东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天津市;排在中游区的依次为辽宁省、福建省、河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四川省、湖南省、陕西省、重庆市。处于下游区的依次排序为安徽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吉林省、海南省、江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