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区域
经济综合竞争力评价结果[1]
根据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对2006~2010年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34个省级区域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和测算,表4-1列出了本评价期内各省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位和排位变化情况及其下属8个二级指标的评价结果。
4.1.1 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省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序分析
2006年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各省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处于上游区的依次是: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广东省、澳门特别行政区、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排在中游区的依次为河南省、河北省、辽宁省、天津市、黑龙江省、湖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湖南省;处于下游区的依次排序为吉林省、陕西省、安徽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青海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2010年全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各省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处于上游区的依次是:台湾地区、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澳门特别行政区、辽宁省;排在中游区的依次为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河北省、湖北省、天津市、四川省、湖南省、山西省、吉林省;处于下游区的依次排序为黑龙江省、陕西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