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体修订情况 | 具体修订内容 |
| 第1次修订:2009年2月20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的通知》,对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 1.原第三条“对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的范围”调整为现第四条,现第四条同时对经费范围,诸如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等八大类费用用途重新进行分类和定义 2.现第三条调整补充了条文内容“企业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3.现第十二条调整为“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
| 第2次修订:2012年6月26日,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新的政策设计框架和思路要求,对原有“科技东莞”工程政策进行系统整合,着重对资助对象、资助重点、资助方式进行调整和创新。随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8日发布了《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 1.首次以独立管理办法的形式,通过6个章节、21个条款介绍了总额、资助条件、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申请和审批程序、监督及附则,对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申报和管理进行明确;办法解释权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调整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2.补充了“第二章资助条件”中“第四条申请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五款:“项目在合同期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3.“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中补充了如下内容。(1)第五条: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原则上按《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支出、管理和执行。(2)第六条: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由东莞主承担方联合市内各承担方共同申请市配套项目资助。如主承担方为市外单位,市内获资助的合作单位独立申请市配套项目资助。(3)第七条: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合同或申报书必须有总投入预算。(4)第八条: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实际投入达50%的统计支出,必须符合项目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约定的总预算开支计划(含各科目预算金额、预算用途);预算用途中未明确资产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的不能统计。(5)“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中“第十一条资金拨付方面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进一步明确了在研项目、验收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同时增加了“对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项目立项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增加预算指标给项目承担单位” 4.“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中增加了第三方审计,即“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有关规定和审计结果拟定配套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去除了《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与研发投入资助、科技贷款贴息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3次修订:为贯彻实施《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结合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实施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有关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对配套资助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支持对象以及资助方式等做了调整 | 1.“第二章资助条件”中“第四条申请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明确增加了约束/条款/条件,如第三款“单位项目获国家、省资助资金额度不少于100万元”;第五款“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由各合作单位独立申请市配套项目资助”;第七款“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半年后提交验收申请”;第八款“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合同或申报书必须有总投入预算” 2.“第三章资助额度与资助方式”中修改了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如第五条“对于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0.5的比例配套资助”;第六条“对国家、省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新型研发机构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除外,但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第七条“资金拨付方面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①在研项目:项目列入“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即通过审核并市政府批准配套资助的在研项目,先由试点银行提供不少于配套额度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产生的利息可申请市财政贴息),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请拨付配套资助经费(扣除已贴息金额)。具体按《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②已验收项目:项目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的实际支出情况核定配套资助金额,并一次性拨付配套经费。③对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项目实施期内按照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年度资金预算 3.“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中调整了审计对象,增加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流程,具体如下。(1)第十条:通过初审的在研项目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拟定配套资助名单(在研项目无需专项审计);通过初审的已验收项目,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委托相关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支出审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务审计结果拟定配套资助名单及额度。(2)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将拟资助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第4次修订:2017年3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纵向协同管理省市联动项目的通知》,实行简政放权,将部分资金切块至各地市并下放项目审批权,包括组织评审和立项建议等,因此切块至东莞市的部分项目资金将直接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分配,申报单位无需通过东莞市的承诺配套去争取立项。同时,结合历年办法实施以来的其他实际情况,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补充通知》 | 1.凡列入省科技专项资金纵向协同管理省市联动项目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得申请市配套资助 2.自本补充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的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含高校院所直接申报的项目),如需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投入预算须含市财政资金,且在申报前获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套资助承诺。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符合当年度各科技计划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均予以配套承诺。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仅指东莞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4.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须在国家、省资助经费到位后18个月内申请配套资助,如果申请配套资助时已超过项目实施期,需核算项目实际投入后,按各级财政投入最高不超过实际总投入给予配套资助;其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须在实施期结束后两年且验收通过后18个月内申请配套资助 5.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须在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专利)计划验收结题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备。项目通过验收后,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经费总额超过实际总投入经费的,结余资金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可在结题验收当年及下一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继续投入的直接支出,仍未用完的,退回市财政;结余资金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退回市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项目申请配套资助时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情形 |
| 第5次修订:2019年3月22日,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深度融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和东莞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目标、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定位和科技创新客观规律,整体规划和重构了东莞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布局,初步形成了科技计划(专项)体系,相继发布了第一批配套政策(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了《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的通知》。通知中的《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对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资助做出了重大调整 | 1.“第三章支持标准和方式”中“第九条国家、省项目配套资助采用事后无偿资助方式资助。获国家立项项目须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应在项目验收后18个月之内提出配套申请”,具体如下:(1)对于市内单位牵头承担的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内单位获资助总额超500万元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东莞落地转化后,市财政按照国家、省到位金额不超过1∶1比例对市内单位给予资助,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对于市内单位参与并牵头承担子课题之一的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内单位获资助额度500万元及以上),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东莞落地转化后,市财政按照国家、省到位金额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资助,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对于市外单位牵头承担的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如同意来莞实施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莞使用上级资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参照本条第(1)、(2)款给予配套资助 2.“第四章申请程序”中“第十二条项目配套申请程序”增加了第三款“现场考察。由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
| 第6次修订: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在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于2023年10月12日发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再次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配套办法进行调整修订 | 1.“第一章总则”中“第六条市重大科技项目包括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国家和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和产业化绩效奖励” 2.第五章通过7条对“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进行明确,其中,(1)补充第二十四条:凡东莞企事业单位承担由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且项目成果主要服务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或在东莞实现落地转化、产业化的,均可获得配套资助支持。(2)补充第二十五条:东莞企事业单位在获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支持后,应在拿到立项文件、签订立项合同书(任务书)后6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3)调整第二十七条: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具体如下。①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东莞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对牵头承担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1000万元;对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②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东莞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③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之一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所获资助总额为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东莞实现落地转化或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万元。④无自筹投入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项目验收后在东莞无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或无新增营业收入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4)增加第二十九条:对市外单位牵头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如同意来东莞设立科技型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工作,且项目成果将主要服务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在东莞使用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超过500万元的,等同于东莞企事业单位给予配套资助支持。(5)增加第三十条:对涉及军民融合、安全保密、应急攻关、纵向联动、重大急需等特殊项目配套支持,可采取特事特办或参照上级政策执行 |
Excel下载附录一 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办法历年修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