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由来[1]
“文化创意产业”在台湾常被简称为“文创产业”。与中国香港一样,中国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源于英国工党的“创意产业政策”。此政策为英国首相布莱尔1998年提出的构想,目的在于使英国文创产业营销世界与美国竞争,并降低英国的失业问题。长期以“低成本制造优势”见长的台湾,在“以量取胜”的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之际,直接面临因缺乏品牌商品与特色竞争优势所带来的危机,这是台湾长期倚重电子制造业的产业发展失衡与瓶颈。台湾需要开辟以知识为导向的产业,来保留经济上的竞争力。在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被视为“第四波”经济动力。2002年台湾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纳入地方发展重点,其产业发展思路开始从传统经济转向文化经济。
英国政府对创意产业的定义源起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才华,通过产生与开发知识产权,从而发展出创造财富、就业的潜力。英国政府强调的是个人的创造力,相对于传统重工业或装配线的生产方式,个人的灵感、理念、技艺才是创造价值的重心。
台湾学者洪泉湖、孙祥华、刘大和等人都曾对“文化创意产业”做过一些概念上的阐释。例如,孙祥华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即是将过去被认为属于“纯艺术”的文化活动与现代科技结合后,再以商品包装营销推广至市场,成为一种增值型的文化创意活动,并进而产业化。[2]刘大和指出,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不同的地方在于,其需要一定的“载体”来表现,而文化本身可能只是一组特定的观念与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