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以国函[2011]85号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了横琴新区比经济特区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五)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约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起社会的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相对比较复杂,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率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的落实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目前税务部门正着力于系统细致地研究港澳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差异,分析比较各项个人所得税在港澳与内地之间的税负差,完成《横琴新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暂行办法》的代拟。
本文通过分析澳门职业税(与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相似)和内地《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核算税负差额,探析《批复》中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澳门职业税与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
1.澳门职业税简介
澳门职业税是对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工作收益进行征收。根据澳门职业税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澳门职业税是以工作收益为课税对象,不论其收益是金钱或事物,有约定或无约定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又不论其来源或地点或计算与支付所定的方式及货币。澳门职业税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工作收益为所有固定或偶然,定期或额外的报酬。
澳门职业税纳税义务人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大体一致。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