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无论是属于民主体制、极权甚或独裁统治,贪污行为都可见于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度之中。从管治者的角度而言,都希望能够朝着良好管治的道路前进,唯因贪污腐败问题而窒碍管治效能,打击政府的管治威信。“透明国际”主席拉贝勒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腐败持续猖獗,贫穷如影相随,引致深重的人道主义灾难,这种现象不能再持续下去。但是即使是在发达国家,打击腐败的努力也不是时时见效,由此证明,我们需要对腐败采取更有力的措施。”[1]此外,腐败损害了人们得到公平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也损害了经济增长和让金融投资界失去信心[2]。因此,廉政建设成为良好管治的必要条件之一。
Hughes认为政府和管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制度本身[3],后者则指管理一个团体的集体行为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过程和制度[4]。良好的管治不但会有效管理经济和公共服务的资源,而且政府会更为“开放、响应、问责、民主”[5]。宋立功把衡量良好管治归纳为四项原则,即负责任、响应市民诉求、廉洁和效率。[6]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先生亦为良好管治定下四项相类原则——负责、响应、诚实廉洁和效率。[7]设若市民接受了廉政建设对良好管治是如此重要的观点的话,那么,澳门廉政公署作为澳门唯一专责肃贪倡廉的机构,便会同意自己与建设廉政从而协助提高良好管治的关系是何等的密切了。同样,反贪的力度及廉政建设,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良好管治而言,亦别具意义。
澳门廉政公署伴随着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