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确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集体协商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为集体谈判制度。这项制度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应借鉴的有益经验。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行这项制度,称之为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1994年深圳率先在全国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经过13年的探索、实践与创新,已成为深圳市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 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深圳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劳动关系主体市场化,呼唤集体协商制度的产生
深圳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已经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到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取得了举世公认的经济发展成就,创造了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奇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深圳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多种经济成分、多国资本、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产生了特殊复杂的劳动关系。除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契约式的劳动关系已逐步替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成为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虽然劳动关系双方有着共同的生产和发展目标,但在利益的分配上,存在着差异与矛盾,企业要求利润最大化,员工要求工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