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概念和主要问题
(一)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几个重要概念辨析
1.政府购买服务不能简单等同于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并不是一个可以完全等同的概念。政府购买服务可以面向企业,也可以面向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或者通过政府间协议的方式向其他的政府部门购买。目前很多学者将政府购买服务等同于或者直接默认为就是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这样的看法并不十分准确。[1]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客体)包括企业、民间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政府间协议)等,不仅仅只是民间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型包括为政府自身提供的行政后勤或辅助性服务以及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见图1)。
图1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和类型
从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来看,政府向企业所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规模远远超过了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规模。目前政府购买的服务主体主要是针对政府自身提供的服务,包括行政后勤服务或者辅助性服务,而不是具有广泛性和普惠性的为公民提供的一般性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并不限于民间组织,而且购买服务的类型也不只是一般性公共服务。因此不能简单把政府购买服务等同于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当然,由于民间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征,以社会公益为自己的宗旨和使命,而且主要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有很多相合或相同之处,民间组织被公认为应当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