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供给条件的分析
一 一国两制下的制度优势
《澳门基本法》序言中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明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澳门基本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下的制度优势集中体现,而权利来源《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一)放权让利
一国两制本身存在主权与治权的从属关系,治权由主权派生出来的。放权的意思是指在一国两制下主权对治权下放更大的权力,并通过全国人大赋予,由澳门基本法规定治权的相关权利——高度自治权。这种放权并非内地一般的行政放权,而是依据国家宪法精神而作出的,具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如果要对这种治权重新作出规范,这需要全国人大表决。在这种放权下,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之间发生的委托代理机制也有明显的不同,《澳门基本法》第12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15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第12条说明了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15条则说明了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之间主权与治权的关系,明确了权力核心来源于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