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耶稣会会宪》中的相关规定
作为一所神学院教育机构,无论它拥有怎样的内部机制用与人员结构,教学体制和教学内容仍是它有别于其他普通修院的基本特色;而作为耶稣会设立在远东传教地澳门的圣保禄神学院,无论它拥有何种社会功能和多重功用,其因地制宜的教学体制与有的放矢的教学内容,亦是它有别于欧洲和亚洲地区其他耶稣会学院的主要特征。反言之,这一纵向和横向的比较研究,不仅是我们澄清并理解澳门圣保禄学院教学体制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我们讨论大航海时代的宗教传播以及东西方文化关系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前提。
从欧洲教育史的角度看,耶稣会士对于学校教育的热衷于实践对现代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许多学者再三指出的那样,这个诞生于宗教改革时期的新兴修会对高等教育的巨大贡献,不仅体现在相对完整而系统的教学科目上,而且还表现在远胜于中世纪修道院教育的教学管理与教学方法上[1]。
为反对蓬勃兴起的宗教改革,传播纯正的宗教信仰与道德规范,耶稣会对于学校教育的热衷与执著是人所共知的。正因为如此,在由罗耀拉亲自制定的《耶稣会会宪》中,相关条目的数量之多和规定之细,都让现代读者为之惊叹。考虑到耶稣会内部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定,作为耶稣会下属神学院之一的澳门圣保禄学院当然也不能自行其是。因此,如果要真正澄清澳门圣保禄学院的教学体制及科目设置,正本清源的考证过程就必须始于《会宪》中的相关规定。
在《会宪》第四部分第5章“学生学习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