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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复议规范化文件

所属图书:广东经验:法治政府建设

出版时间:2014年07月

广东省行政复议改革的探索与启示

一 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其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1]。行政复议,既是行政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公众获得外部救济的基本途径。但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效果看,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权利救济,均未达到理想效果。

一般认为,行政复议的功能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快速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法,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运用。二是救济民众合法权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同属行政救济。三是监督政府机关守法。保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既包括保障具体行政行为方面的合法,也包括促进规范性文件合法。

在城市,随着“国家—单位”制走向衰落,社会保障、政府监管等各类行政纠纷日益常见。在农村,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村涉法问题越来越多。与行政纠纷形势日益严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行政纠纷解决的体制机制、能力水平相对滞后,行政纠纷解决的前景有极大提升空间。

(一)经济社会格局复杂化与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随着民众权利观念与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一方面民众通过法律渠道处理纠纷的观念日渐强化,付诸行动的也并不少见;另一方面,申诉、民间调解、单位调处等计划经济体制下行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受到民众质疑,逐渐过时落伍,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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