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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建设职能矩阵

所属图书:社会建设理论、实践与评价

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政府在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与评价

在对社会建设的思想渊源、相关概念和实践经验做了一个简要的梳理之后,我们现在要来讨论两个与政府社会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直接相关的问题:政府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到底应该承担一些什么样的职能?怎样来对包括社会建设工作在内的做法、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一 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建设格局

(一)传统社会体制的失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基层地区(街道、居委会)为辅的社会体制。国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管理职工,通过街道、居委会管理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和社会优抚对象等,从而实现对城市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达到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目的。单位制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当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运作,对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整合,单位制从组织上提供了非常有效率的保证,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其历史意义不容否定。

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之后,单位制逐渐被打破,单位管理模式趋于失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在从传统的、封闭的农耕社会向现代的、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变化,社会流动越来越频繁,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取代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后,这些都使得“单位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不得不走向衰退。

单位制的逐渐解体,给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社会管理出现了空位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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