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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为界定

所属图书:广州青年发展报告(2014~2015)

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分报告九 广州市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状况研究

一 研究背景及目的

偏差行为(deviantbehavior)是社会学上广泛探讨和运用的一个概念,也被称为离轨行为、越轨行为或者差异行为等,指任何违反正式社会规范(如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社会规范(如风俗、道德)的行为(Clinard & Meier,2008,p.5)。犯罪行为是偏差行为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新中国成立之初,尽管发案率高达9.3%,但青少年犯罪很少,并没有成为一个问题引起社会关注;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亦出现较大的变化(李子顺,2009)。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仅为38.5%,但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青少年犯罪的比率,较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大幅度的增加,犯罪率也出现惊人的增长。1975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上升到75.5%;1982年占65.8%;1990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82万人,占70%以上。2000~2008年,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一直在68%~75%徘徊(王牧,2003,pp.28~35)。

在青少年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王利霞,2006),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犯罪人数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在我国,每年新产生的未成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胡俊文,2011),近年来,青少年(35岁以下)犯罪总数已占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其中15~16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李建光,2010)。可以说我国犯罪问题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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