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背景
从2004年起,各地农民开始从政府那里获得各种补贴和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国家统计局将农民收入分成四个部分: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和非农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纯收入则要去掉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工资性收入来自农民出卖劳动力获得的计酬工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承包经营的土地出租和投资性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但在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分红也被算作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转移性收入除了政府的各种补贴和扶持之外,还包括亲戚朋友的救助、礼金等。
对于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衡量,统计上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代表农民收入水平,这里的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1]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按照常住人口计算,2010年,广州农业人口所占比例为10%,而如果加上流动人口,农业人口比例更低。[2]从产业结构上看,2010年广州市农业GDP仅占GDP总量的1.75%,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收入的比重已经下降到9%。1978~2010年,广州市耕地面积从25万公顷下降到不足10万公顷,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从1.5亩下降到不到0.5亩,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从3.15亩下降到1.95亩。种植业发展空间在不断缩小。在此背景下,单纯依靠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