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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

所属图书:香港非营利组织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香港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

税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发挥调节作用的政策工具。本章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双重视角,来阐述和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制度以及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的减免税待遇。

6.1 香港税收制度概况

香港实行的税收制度,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税务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税务条例》,它于1947年颁布,规定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4类主要税种的征收。《税务法例》还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权港督颁布的临时税务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的税收部分,如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条例而制定的《遗产税条例》。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法例主要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税务法例》规定了税收征收原理、原则和方法,一经产生,长久不变。税收政策由财政司负责制定,就各税种的税率、征免标准等做出规定。税务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由财政司在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预算案中提出,经立法局通过后执行。

多年来,香港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低税的基本方针未变。目前香港共课征15个税种。其中,直接税4种,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遗产税。且11种间接税中较重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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