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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规定之申请购买居屋资格(2007年)

所属图书:香港发展报告(2012)

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房屋土地

Ⅰ.公屋、居屋

1.公屋简介

ⅰ.香港公共屋邨(简称公屋)是香港公共房屋最常见的类别,由政府或志愿团体兴建,出租予低收入居民。现时香港提供出租公营房屋的机构有三个,分别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ⅱ.现时香港约有1/3居民,即200多万人居于房委会的67万个、房协的15万个以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大坑西邨之1600多个出租单位。

2.公屋沿革

ⅰ.香港很早已有为低收入居民而设的出租房屋,多由志愿团体提供,如1948年成立之香港房屋协会(当时尚未成为半政府机构)及1950年成立之香港模范屋宇会,政府只提供土地。1954年,政府开始大量兴建徙置区,在1960年代,香港屋宇建设委员会推出廉租屋邨。

ⅱ.1973年,为配合“十年建屋计划”,香港房屋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成立并取代香港屋宇建设委员会,徙置事务处则重组成房屋署。房屋委员会接收了17个政府廉租屋邨、香港屋宇建设委员会的10个廉租屋邨和所有徙置大厦,合称为公共屋邨,由房屋署统一负责管理及规划。

3.公屋申请资格及租金

ⅰ.现时,香港居民申请租用公共房屋,需符合以下资格:

· 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 收入不得超过政府制定之“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视申请人的家庭人数而定);

表1-32 香港政府规定之单身人士及一般家庭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2011年4月1日生效)

表1-33 1990~2000年代香港兴建的公屋单位面积表

· 有申请入住“居者有其屋”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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