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登录  注册

数读湾区

1985年立法局功能选举12名非官守议员详情

所属图书:香港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对香港政治生态的影响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香港选举制度历史与现状

香港的选举制度在港英政府时期就已开启。由于英方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未经双方协商,单方加快香港的民主化进程,导致原本设定“直通车”方案,即港英时期的议员完全过渡到特区时期的原定计划被迫放弃。特区成立初期,设立临时立法会行使代议职能。可以说,香港的选举在1997年前后出现了较大的分野。在港英时期,选举的法律依据来自英国的授权,是依据《英王制诰》等文件而制定的。回归以后,选举的法律依据来源于《香港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香港选举的宪政基础。

第一节 香港选举制度必要性探讨

有学者认为,《香港基本法》在两个层面规定了特区的政治体制。第一个层面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第二个层面是特区内部的政治体制。在第二层面中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特区设立哪些政权机关,以及这些机关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成员如何产生。第一个层面和第二个层面的第一个问题应是长期不变、保持稳定的,不属于政治体制发展的范畴。目前,政治体制发展是检讨第二个层面的第二个问题。因此,政治体制发展只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根据需要进行修改。既不用修改国家的政治体制,也不影响由《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区整个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1]

香港在回归之前,即开始代议制改革,香港的选举制度如何发展存在诸多争论。2013年12月,特区政府就《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

/20页

最新报告

更多>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