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登录  注册

数读湾区

不须要选举产生的单独设立的界别分组

所属图书:香港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对香港政治生态的影响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行政长官选举制度

港英时期的香港有自由无民主。英国政府对香港控制体现在英王委任总督管理香港,这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仅是象征意义的总督不同,香港总督在香港享有较大而广泛的权力。总督由英王委任,《英皇制诰》《皇室训令》等赋予其的权力直接来源于王室,任期5年。在行政上,港督组织行政局作为其咨询机构,并担任主席;港英政府的一切政策都由港督会同行政局讨论并做出决定,港督对行政局的决策有最终决定权。1992政改前,港督任命法官、太平绅士及其他官员;各部门首长由港督提名,再由英国任命,港督可以对官员做出停职、免职或纪律处分。在立法上,港督是立法局的当然主席,有权委任两局官守、非官守议员;立法局是港督制定法律的咨询机构,立法局通过的法案港督有批准权或否决权,港督有紧急立法的权力。在司法上,尽管司法终审权在英国,但按察司与重要法官都是由港督提出,再由英国政府任命。军事上,港督是驻港三军总司令,在紧急情况下可下令出动军队维持香港的安全。由此可见,港英时代,作为殖民地的香港完全置于英国政府及其代理人的控制之下。香港居民对自己的行政机关首长产生与职权是无权过问的。

香港回归以后,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原则,由香港居民担任特区的首长——行政长官。1996年12月选举产生第一届行政长官董建华;2002年产生第二届行政长官董建华,由于董建华在2006年辞职,选委会补选曾荫权为行政长官;2007年选举曾荫权为第三任行政长官;第

/16页

最新报告

更多>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