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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人数

所属图书:香港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对香港政治生态的影响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立法会选举制度

第一节 回归以后立法会选举制度的发展

如何设定香港回归以后的代议体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体制专题小组在草拟《附件二》有关立法会议员组成比例时所依循的原则有以下几条:一是先稳定10年,即从1997年到2007年,要对立法会的组成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持10年间立法会在选举问题上能够稳定,不作大的、急剧的改变;二是在10年间也不是完全不变的,而是循序渐进的改变,增加部分直接选举产生议员的比例,减少部分间接选举产生议员的比例;三是10年之后,修改产生办法要依照一定法律程序。[1]

回归后一年内,由临时立法会代行立法会的职能。根据《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第5条、第7条、第9条,临时立法会的议员由推委会选举产生,并无地区直选的议席,也不存在功能界别。但有33名临时立法会议员同时也是港英时期立法局的议员。

1998年,香港进行第一届立法会选举,至今已经选举了五届立法会。按照《附件二》选举产生了前三届立法会。第四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依照《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2007)与第三届的选举办法保持一致。第五届立法会根据2010年通过的政改方案,将立法会议员人数增加至70人,功能界别与分区直选各增加5名议员,在功能界别引入新的区议会(第二)界别(见表6-1)。

表6-1 立法会议员人数

前两届立法会有三种选举方式: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界别和分区直选选举。第三届之后的立法会议员全部由功能界别、地区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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