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区议会概述
《香港基本法》在第四章第五节“区域组织”中肯定了区议会在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的政制架构中的存在,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并规定“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尽管《香港基本法》只在第97条和第98条就区议会作为区域组织的性质、任务和职权这些最主要的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但这两条却被作为《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中的一节,说明区议会作为接受政策咨询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权性组织,仍然属于政治范畴,比其他的区域组织更受重视。
香港回归之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1997)成立临时市政局、临时区议会、临时区域市政局,由特区政府筹组。临时区议会履行完职责后,至2011年,共选举产生了四届区议会。在这四届区议会中,议员分为民选议员、委任议员以及当然议员。其中,为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区政府发布《区议会委任制度咨询报告》,决定在下一届区议会构成中,完全取消委任议席。即区议会只剩下民选议员以及当然议员。同时,为保证区议会的顺利运作,在部分区议会增加议席,以弥补缺少委任议员导致的人员空缺。
一 区议会的职能——以中西区区议会为例
香港回归前的《区议会条例》规定,区议会的职能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就地方性问题向政府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