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选举管理机构
香港选举管理机构是围绕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管会)展开活动的,属于选举主持机构。另外,还包括为其提供行政援助的选举事务处,以及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从事管理工作的廉政公署、民政事务署(总署)等。
一 选管会架构与职能
选举主持机构是法律规定代表国家或全体选民办理选举事务的机关,其产生的一般方式是:由行政首脑授权产生,或立法机关授权产生,抑或前两种共同授权产生。[1]按组织设置的时限为标准,选举组织可分为常设组织,即作为专门的选举机构长期设立,一般隶属于政府或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非常设组织,在选举期间才成立,选举结束后即解散。[2]选管会的职能在于制定选举规则,组织和领导选举,监督选举法的执行,为选民参与选举提供条件,处理选举纠纷及其他职权。[3]
(一)选管会的定位与职能
1.选管会的定位
选管会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选管会条例》)建立,香港在回归之后即已经成立。选管会将其自身定位为独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组织。香港在固定年限举行行政长官、立法会议议员、区议会议员的选举,并且当议员席位出现空缺的情形时进行补选,因此为应对常年存在选举的需要,选管会属于常设组织。选管会筹办的选举包括行政长官选举(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立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以及村代表选举,不包括筹办全国人大代表选举。选管会的委员主要由行政长官任命,其具有行政首脑授权产生的特性。总体而言,香港选管会是由行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