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登录  注册

数读湾区

五个调查机构名单与调查票站总数

所属图书:香港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对香港政治生态的影响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选举规制

选举管理机构必须对特定的选举行为做出规制,以避免正常的选举秩序受到影响。本章首先指明违法选举行为的情形,再指明针对特定行为以及特定主体所做出的专门规制。

第一节 对违法选举行为的规制

违法选举行为主要由《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该法在于确保为选出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村代表及某些其他公共机构的成员而举行的选举,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得以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而无舞弊行为及非法行为。违法选举行为又可分为舞弊行为与非法行为。其中,舞弊行为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监禁7年,须向法庭缴付其或其代理人在与该等行为有关联的情况下收取的任何款额或价值,或法庭指明的该部分款额或价值。非法行为最高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3年。[1]任何人如被判有罪,除须接受上述刑罚外,还会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

一 舞弊与非法行为具体情形的认定

(一)与候选人提名及候选人退出竞选有关的舞弊行为

任何通过贿赂、武力、胁迫手段或欺骗手段影响他人的候选人资格的行为,均为禁止。候选人资格包括参选或不参选,或撤回接受提名。[2]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提供利益给另一人作为影响其候选人资格的诱因或报酬。

第二,提供利益给另一人作为影响第三者的候选人资格的诱因或报酬。

第三,向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影响其本人的候选人资格的诱因或报酬。

第四,向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影响第三者的候选人资格的诱因或报酬。

第五,任何人对另一

/46页

最新报告

更多>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