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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第二阶段改革”方案实施前后房地产相关税收情况比较

所属图书:中国广州城市建设发展报告(2012)

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关于开征物业税对广州房地产市场影响的研究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物业税”一词开始被社会广泛关注。要研究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必须首先研究物业税的来源、目的和性质,澄清现实中容易混淆的观点,进而才能发现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原因,通过现实的市场数据实证分析,有逻辑地、客观地提出理性的可操作方案。在广州这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代表城市中,研究开征物业税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影响,前瞻性地进行政策理论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于促进广州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国内外关于物业税的理论认知和实践

(一)发达国家(地区)对物业税的认知和实践

在西方国家,物业税(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财产税的理论研究对于国家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地方政府治理、地方政治民主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发达国家(地区)的物业税大多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税基,税收标的物是土地和房产,其税率较低,税制简单、税基较宽,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这些政策取向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一致,即“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物业税征收大都遵循“以收定支”原则,物业税的税率一般取决于地方政府当年的公共支出预算缺口,而其地方预算是要经过当地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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