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登录  注册

数读湾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堂区”划分

所属图书: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出版时间:2017年10月

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于1999年12月20日成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特区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且实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是澳门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在澳门特区实行的各项制度。此外,《基本法》同时明确了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关系;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制度;对外事务;以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规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与区徽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澳门特区行使的宪制权力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对特区立法的监督权、宣布紧急状态权、防务权、外交权及任免澳门特区最高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及检察长等。澳门特区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依照《基本法》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1 政体概述

(1)行政长官

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权构架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地位高于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现任行政长官是崔世安,于2009年12月20日就任。2014年8月,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投票结束,崔世安以380票当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

最新报告

更多>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