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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回归以来澳门立法会议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所属图书: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澳门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演进过程

澳门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种方式产生的办法,有着自身的演进逻辑,与世界各地政治人才选拔机制和近代以来立法机关的组成规律是一脉相承的。它吸收借鉴了回归前相关制度的合理成分,注意从澳门实际出发,具有鲜明的“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地方民主制度的特色。

一 近代以来立法机关组成的不同形式

(一)政治人才产生机制的历史演变

政治人才选拔机制的功能是选出优秀的政治人才从事政治活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1],讲的就是,如果所用的人并非合适的人、优秀的人,则很难达到政治治理的良好效果。“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2]发现、选拔、培养和使用优秀政治人才,是政治体制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也是获得良好政治的关键所在。

自国家产生以来,逐步形成了多种政治人才产生办法。

1.世袭

在古代,王位是世袭的。除王位外,国家的重要官职亦采用世袭制,即实行官位世袭,如从商周到先秦时期实行的“世卿世禄制”。商鞅变法时开始废除世卿世禄制。自汉朝开始,官职不许世袭,然而爵位可以世袭。

2.抽签

抽签是古希腊雅典产生官职的民主形式。除军事职位和需要巨额费用的文官职位外,参议员、法官以及其他职位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其程序先是候选人自荐,并经过评判人鉴定。孟德斯鸠就认为,“抽签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恼的选举方式。它给每一个公民以一种为祖国服务的合理愿望”。[3]

3.推荐

隋唐以前,我国主要实行在一定推荐基础上进行官职任命的制度,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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