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委任议员制度,是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的制度。行政长官有权委任部分议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的重要特点。
一 委任议员制度
(一)委任议员制度的责任主体
《澳门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这一条与《中葡联合声明》中“澳门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表述是一致的。回归前的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包括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和总督委任的议员组成,回归后仍保留了这一制度。《澳门基本法》第50条关于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的第7项规定,行政长官“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这一条在明确了立法会有部分议员由非选举方式产生的同时,亦明确了非选举产生的议员并不是随意产生的,而是必须由行政长官委任。
基本法对行政长官委任议员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即“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长官对委任部分议员的工作负全责。
(二)委任议员的数目
1976年葡萄牙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立法会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总督委任的议员5名,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各6名,共17名。1990年修改《澳门组织章程》后,总督委任的议员、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各增加2名,共23名。立法会的这三种组成结构及其比例一直延续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澳门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第二届立法会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各增加2名,第三届立法会直选议员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