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数据
社会资本及其他变量对“村民参与灾后救援或恢复活动...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
社会资本与重建参与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因此,灾后恢复一直是政府与受灾民众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自然灾害,社会学者更关注灾害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的社会性因素,而不仅是灾害的物理性后果。自然灾害只有作用于人类社会,并对社会系统产生重大影响时才能被称作“灾害”(disaster)(Tierney,2007)。灾害是造成正常的社会功能紊乱的一系列事件,“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功能”(Moore,1958),使“常规的社会行为模式不再有效”(Killian,1954)。昆兰特里认为:“与其说存在纯粹的自然灾害,不如说是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结合而导致了所谓灾害发生。”(Quarantelli,1989)吉尔伯特亦指出“灾害是其所在社会的函数,而不是其本身的函数”(Gilbert,1998)。
“5·12”汶川大地震给当地居民带来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也对当地原有的社会结构及其运作逻辑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个意义上,“5·12”特大地震可被视为“破坏实验”(breach experiment)。根据常人方法学的观点,非常规的社会状态更能显露社会结构的形貌与社会关系的运作逻辑,它使社会学家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将灾害视为一种巨大扰动力量,在非常规社会状态下研究社会结构及其运作(Tierney,2007;Dombrowsky,1983)。
在灾后恢复的复杂过程中,各级政府、NGO以及村民自组织[1](self-organization)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研究不同类型的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灾后恢复过程中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无疑具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