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书网首页| 产品列表|
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登录| 注册|

部分与“行政调解”主题相关的论文

所属图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7)
出版日期:2023-11-06
中文关键词:

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最早渊源于中国,一直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广受关注。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地位”。[1]我国目前存在三大调解制度,分别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的协调并行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课题。

相对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我们应当看到行政调解的发展和运用情况不尽如人意,成为三大调解制度体系中的短板。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主持调解特定纠纷的行为制度。具体而言,其包括三个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行政调解的主持者,除了单独组织调解外,也可与其他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联合做调解;二是这些纠纷主要是与行政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有时也称为民事争议),以及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的部分行政争议;三是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政府改革发展措施的加强,特别是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价值冲突与矛盾将长期存在,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在绝对数量上会有所增加。在此,不同的纠纷产生原因和解决途径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建构相应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各自所擅长的领域内发挥作用。而与仲裁、诉讼等制度相比,调解制度有着如下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

一是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行政机关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现代社会中,很多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如专利纠纷、环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医疗纠纷等。而专门从事此方面行政管

> 文献分类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