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立法以惊人的数量和速度出现。这些法律,包括贸易救济立法,其法源均为三大欧共体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与欧盟贸易救济立法相关的组织机构主要有欧盟部长理事会40045882、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洲法院。40045882作为一个超国家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的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性,对欧盟贸易救济立法机制的了解,应当首先了解相关的欧盟法律体制,立法机构及立法程序。在欧盟法律体制中,有两个概念需要加以...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立法以惊人的数量和速度出现。这些法律,包括贸易救济立法,其法源均为三大欧共体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与欧盟贸易救济立法相关的组织机构主要有欧盟部长理事会40045882、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洲法院。40045882作为一个超国家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的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性,对欧盟贸易救济立法机制的了解,应当首先了解相关的欧盟法律体制,立法机构及立法程序。在欧盟法律体制中,有两个概念需要加以区分:欧盟法40045832与欧共体法,或共同体法。欧盟法是比欧共体法范畴更广,包括欧共体法在内的一套管理欧盟政治、经济、外交的法律制度。欧共体法是指以诸共同体条约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制度,包括本书讨论的贸易救济法。欧共体法的形成早于欧盟法,是欧盟法的核心。通常情况下,欧盟法与欧共体法是通用的。本书研究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是在欧共体法律框架之内,因此除非特别说明,本书中的欧盟法、欧共体法、欧盟贸易救济法、欧共体贸易救济法含义相同。欧盟法的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类。成文法包括建立欧盟和诸共同体的基础条约、共同体机构二级立法
<<
>>
作者简介
黄东黎: 贵州贵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化学学士。美国法学博士。《环球法律评论》、英国《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Regulation》编委。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担任美国纽约州法院法官助理,就职华尔街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纽约市捷运局法律部;任教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个人学术专著:《WTO规则运用中的法治》(人民出版社,2005)、《国际贸易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主编(合著):《国际经济法》(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法的界限》(人民出版社,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条文精解及相关国际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先后在英、美及国内法学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法经济学、法理学。
何力: 重庆市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198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1986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9年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博士。1986年到1991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教师。1991年到1999年历任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日本(财团法人)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日本关西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研究员。1999年起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2006年到2011年任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双聘教授,三级关务监督。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