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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以法、德两国宪法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为例
  • 报告作者:贺鉴
  • 报告字数:11540 字
  • 报告页数:13 页
  • 所属图书:法律文化研究 第十一辑:非洲法...
  • 所属丛书: 法律文化研究 订阅
  • 图书作者:夏新华
  • 出版日期: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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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西方殖民主义统治的影响,到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非洲国家获得独立时,欧洲法律制度已在非洲生根,即使有某种程度的修改,也仍是欧洲模式。[1]实际上,几乎所有非洲国家独立后都保留了前宗主国强加给它们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非洲国家的法系主要包括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2]众所周知,普通法系法律原则一直以来都深刻地影响着非洲英联邦国家的司法实践。但作为最重要的非洲英联邦国家的南非,其法律体系却并不能归入普通法系,而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混合法。南非新宪法(南非1996年宪法)第39条第3项规定:“权利法案不否认由普通法、习惯法或法律所承认或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利与自由的存在,只要它们与权利法案相一致。”[3]这是对南非数百年来形成的混合法格局的高度肯定。[4]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南非1996年宪法也是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和南非习惯法冲突与融合的产物,是南非结合本国国情综合借鉴西方宪法的结果。关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非洲的影响,已有学者进行了初步研究;[5]关于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也有学者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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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贺鉴: 贺鉴,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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