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
摘要
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目标。而和谐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以及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理念,并积极地确认和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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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俊海: 刘俊海,博士生导师,原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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