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根本性差异的问题关系到《劳动合同法》体系架构的逻辑统一性,也关系到集体合同制度自身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理,继而关系到中国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未来法律架构与立法路径的选取,有必要从学理层面考察集体合同的概念内涵、缔约主体、条款效力以及救济方式等要点,以获取充分理由判断其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差异为何、差异是否具有根本性,并以此分析为基础反思《劳动合同法》建构集体合同制度的模式是否妥当,未来劳动立法应当如何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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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天玉: 王天玉,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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