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一切信息的固定形式”,所以版权保护几乎在绝大多数信息产权的交流活动中都会出现。在以商标转让为主的信息产权交流中,一般不会涉及专利问题,但“商标特许合同”中,肯定要有版权许可或转让条款。在不附带Know⁃How的技术转让合同及一部分附带Know⁃How的技术转让合同中,一般不涉及商标问题,但在绝大多数技术转让合同中,都会有“版权保留条款”。这些,说明了如果缺乏版权保护,许多信息产权的交流就会发生困难。而我国至今尚缺少一部全面保护作者权与传播者权(亦即版权)的法律。这恐怕是我国信息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了。
作者简介
郑成思: 郑成思(1944—2006),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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