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少数民族地区获得了新生,各民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迈步在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上,开始过上自由、幸福的生活。经过民主改革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经过各民族人民自觉的移风易俗,随着民族地区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习惯法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存在的价值,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观不断深入各族人民心中,社会主义法制全面在西南边陲、天山南北、白山黑水间生长、成熟。然而,民族习惯法毕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民族地区源远流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少数民族地区获得了新生,各民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迈步在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上,开始过上自由、幸福的生活。经过民主改革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经过各民族人民自觉的移风易俗,随着民族地区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习惯法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存在的价值,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观不断深入各族人民心中,社会主义法制全面在西南边陲、天山南北、白山黑水间生长、成熟。然而,民族习惯法毕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民族地区源远流长的传统之一,而传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它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的文化密码,并且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破除一种传统必须同时创建一种更合时宜和环境的新传统,而创造新传统则要比破除传统远为困难,因而传统的生命力是非同一般、不可等闲视之的,它不可能轻易地退出历史舞台。正因为如此,习惯法在当代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具有深厚的影响,各少数民族在观念、行为、制度各个方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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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其才: 汉族,浙江省慈溪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兼秘书、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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