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直接行使的“全面管治权”具体包括创制权、基本法制定权、基本法修改权、基本法解释权、政改决定权、立法监督权、“附件三”法律增减权、紧急状态决定权、新增授权的权力、任命权、行政长官监督权、指令权、外交权、国防权等。以上权力的运行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本文从权力运行频度、社会接受程度、权力运行实质性程度、配套制度机制成熟程度四个方面对各项权力的已有运行状态做出基本描述,并对各具体管治权力已有的配套制度机制进行梳理总结,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性建构,并建议以分散模式实现各具体管治权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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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旭东: 曹旭东,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港澳基本法与港澳政治、宪法与行政法。
徐英: 徐英,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港澳基本法、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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