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
摘要
按照国际条约法,缔约国在履行批准程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就承担了在国内履行公约的义务,并且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不履行公约。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缔约国是否将公约看作其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在国内予以直接适用,或者是否将其看作属于与国内法不同的国际法体系,需要首先通过转化方式将其纳入国内法,然后加以适用,即间接适用。这是一个应由各国依其主权做出决定,并由其国内法加以规定的事项。
>>
作者简介

柳华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从事国际法、人权法等相关研究。 1995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2003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的解决等。先后在挪威奥斯陆大学挪威人权研究中心、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挪威科学与文学院等研究机构访学。曾主持欧盟项目“促进弱势儿童的权利保护”,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聘为2011~2015年“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项目专家。 在国内外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合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主编)、《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主编)等,译著《国际人权制度导论》等。

相关报告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