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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
摘要
党内法规的主要特征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范围的特征,即党内法规主要调整党内事务,影响国家事务,也在一定情形下调整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二是调整对象的特征,即党内法规主要是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但在某些情形中也对非党组织和党外群众的行为活动进行规制;三是调整方式的特征,即党内法规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手段,又坚持思想建党的调整方式;四是权益配置的特征,即在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上,党内法规虽然注重党员权利的保障,但体现出义务优先的基本特征;五是规范效力的特征,即党内法规既依靠党组织和党员的自觉遵守,更有赖于党的纪检强制措施进行保障;六是法治原则的特征,即党内法规既需遵守“越权无效”原则,又需遵守“无明确规定者不可为”和“明确规定者必须为”原则。如此可见,与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相比,党内法规具有显著的差异。欲想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具体关系,必须首先把握党内法规的上述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党内法规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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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欧爱民: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校社科联副主席,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兼任湖南省政协常委、湘潭市人大代表、民进湖南省委常委。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湖南省高校学科带头人等。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各类课题20余项,在《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6部,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湖南省社会哲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多项,曾当选“2009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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