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国际刑法也不例外。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国际刑法的实施有其自身的特点。国际刑法的实施依靠的是打击各类国际犯罪的司法机构,根据司法机构性质的不同分为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两类。由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刑事犯罪称为直接实施,由一国国内司法机构来管辖的称为间接实施。国际刑法的实施离不开对管辖权的研究,因此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刑法领域重要而又富有争议的领域之一。国际刑法中管辖的概念是指特定刑事法院对特定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起诉和审判的权利。本章在探讨文化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国际刑法也不例外。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国际刑法的实施有其自身的特点。国际刑法的实施依靠的是打击各类国际犯罪的司法机构,根据司法机构性质的不同分为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两类。由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刑事犯罪称为直接实施,由一国国内司法机构来管辖的称为间接实施。国际刑法的实施离不开对管辖权的研究,因此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刑法领域重要而又富有争议的领域之一。国际刑法中管辖的概念是指特定刑事法院对特定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起诉和审判的权利。本章在探讨文化财产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时也会沿用类似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这样的分类,分别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和国内法院两个角度来具体研究管辖权的根据和原则。国际刑法意义上的管辖权实际上是源于国内刑法的发展与实践。目前,国际刑法的管辖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根据。一是必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即国际刑法所打击的犯罪,必须是由国际上已经生效的公约明文规定的犯罪,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就规定了四类行为构成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二是必须遵循管辖相关规定,即受理起诉和审判犯有国际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院,需要有法律的授权。一般根据现代刑法理论,法院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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