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具有自行立法禁止煽动叛乱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对于煽动叛乱罪的修订,立法机关应在2003年《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收窄现有法例的适用范围。修订的重点应聚焦在煽动叛乱罪的设立问题,处理煽动性刊物罪的设立问题以及《约翰内斯堡原则》的适用问题上。在明确设立煽动叛乱罪具有必要性,只需单设煽动叛乱罪名,不需要再设处理煽动性刊物罪名,以及煽动叛乱罪的犯罪要素不需要引入《约翰内斯堡原则》的前提下,确定煽动叛乱罪的犯罪要素及刑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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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天武: 郭天武,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汤澈: 汤澈,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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