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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嘉时期的浙江地方社会职役——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摘要
乾嘉时期浙江地方社会职役的基本形态是地保,也有以保正名称出现的。地保、保正等地方社会职役的责任范围,主要是都或村庄,负责处理管区内纠纷。地保要接受事主投保,将案犯与作案工具起获,报送命案于州县,并接受官府的质询。职役不得隐匿案件,失察、失当、私和会受到官府惩罚。浙江有关惩处地保、保正的事例较多,可见官府未能有效发挥乡村社会地方职役的作用。浙江力行保甲是在雍正朝,其特色在于同时推行赋役改革的顺庄法,造成两种制度融合,为形成地保职役打下了基础。乾嘉时期以地保为标志的地方社会职役,混合了赋役与治安功能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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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常建华: 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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