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背景下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义务——基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考察
摘要
作为数字金融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驱动着实体经济、传统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升级转型。随着数据价值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演进,因数据所衍生的风险亦与日俱增。2018年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包括金融机构的数据控制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数据保护要求,形成了原则义务、一般义务(合规义务、证明义务)和风险管理具体义务的复合义务体系。但是,过于严苛的数据保护义务可能对数字金融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应审慎借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坚持个人数据保护底线的前提下,积极促进数字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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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可: 许可,法学博士、博士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网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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