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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部门信息知识产权政策选择与规则设计
摘要
公共部门信息供应具有相当高的垄断性,促进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再利用的关键因素在于其被市场主体公平、自由、低价和高质量获取。我国公共部门信息知识产权政策选择与规则设计应该致力于解决公共部门信息的垄断性与增值再利用需求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公共部门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保护、准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三种形式,这种多层次的保护本质上是将公共部门信息等同于普通信息进行保护,强化了公共部门信息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因此要制定统一的公共部门信息知识产权宏观政策,根据公共信息增值再利用的需求进行调整。具体言之,在初始产权设计上,需要弱化公共信息著作权保护,限制准著作权保护和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降低市场主体的规模获取公共部门信息的成本。在公共部门信息交易环节,需要改变目前个别交易机制,基于公平获取理念借鉴知识共享许可规则设计公共部门信息许可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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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辉猛: 许辉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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