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北京市范围内与银行相关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高发,给银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增加了金融安全风险。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转移客户资金构成盗窃罪,但该时段本单位资金尚未受到侵犯,事后从银行柜台提取现金的行为难以构成职务侵占,应构成对银行现金的诈骗。当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职务侵占行为没有达到法定数额标准不构成重罪即职务犯罪时,仍然应当以较轻的财产犯罪诸如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处罚。银行工作人员转移客户资金的行为与提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包括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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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金彪: 杨金彪,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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